湖北开放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3-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各类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工程是指需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的项目或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跟踪审计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和后期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事项,并提交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听取基本建设情况汇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审计处、招标办、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论证,设计方案和重大变更的会审。

第七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组织设计,做好招标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与建设进度,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工作。党办校办负责内外上下沟通协调,法律文件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等工作。资产设备处负责建筑物相关设备的选型、试车、验收等工作。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编制、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等工作。基建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由财务处、审计处、资产设备处、基建处共同完成。

第三章 规划、立项、设计

第八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九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启动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报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2个阶段。

(一)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使用功能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按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要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列入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基建处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参数、需求和方案,由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三条 列入公开招标的建安、装修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编制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处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要落实保密措施和责任,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拟订合同。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所有基建项目合同由基建处根据《湖北开放大学合同管理规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基建处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六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基建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基建处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按《湖北开放大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基建处现场代表签收,并及时上报科长、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签。

(二)基建处对往来文件分项目予以登记、盖章后转由现场代表正式对外签发联系单。

第七章 工程款项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和图纸押金、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处处长审签,其中支付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学校分管领导签批,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处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基建处现场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5%。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取得工程档案归档合格证以后,乙方支付审计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工程款按审计额一次性付清。

第八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基建处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基建处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出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质量的评定、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设备材料、分项工程的验收按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 工程项目审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计工作由基建处提出申请,审计处组织。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归还基建处。

第三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财务处应及时会同基建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完成竣工备案证等竣工手续办理工作,并移交资产设备处进行房产登记及资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基建处负责解决。保修期后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武汉市城建档案馆,另一份由基建处核对无误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所有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送审,审计结束后送基建处交城建档案馆存档,另一份存基建处备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律法规,廉洁自律,严守机密。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程序,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工程参考价和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在基建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建管理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由基建处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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